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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9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陈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9331号移送部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被执行人:陈铖,男,199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关于被告陈铖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刑初14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陈铖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债务人陈铖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陈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93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梁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婧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