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岳修全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岳修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刑初712号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住所地:汤阴县精忠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秦桃叶,该行行长。被告人岳修全,男,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汤阴县。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以被告人岳修全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以岳修全已履行了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人岳修全已履行了判决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吉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