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茂元、李文世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元,李文世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21刑初287号公诉机关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茂元,男,199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龙山镇,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李文世,男,199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龙山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执行逮捕。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诉刑诉(2017)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茂元、李文世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晓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茂元、李文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6日晚,被告人陈茂元、李文世伙同王城(另案处理)去至南充市高坪区老君镇新顺街2号采用接线的方式将黄志勇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丢弃在岳池县天平镇。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93元。2017年5月17日晚,被告人陈茂元、李文世伙同王城去至岳池县苟角镇济思路巧巧幼儿园门口采用接线的方式将王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丢弃在苟角马路边。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697元。2017年5月18日晚,被告人陈茂元、李文世伙同王城去至岳池县天平镇回龙街116号门口采用接线的方式将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139元。2017年5月21日晚,被告人陈茂元、李文世伙同王城去至遂宁市蓬溪县蓬南镇天凤街28号3单元楼下采用接线的方式将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色豪江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356元。当晚,被告人陈茂元、李文世伙同王城又在遂宁市蓬溪县蓬南镇邻遂路168号楼下采用接线的方式将胡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816元。被告人陈茂元、李文世于2017年5月22日被抓获归案,五辆被盗两轮摩托车均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茂元、李文世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辩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行驶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茂元、李文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惩处。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茂元、李文世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茂元、李文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陈茂元、李文世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茂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二、被告人李文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4月2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玲人民陪审员 黄晓琼人民陪审员 杨英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瞿 黎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