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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7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天津卓尔电商城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伟恩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卓尔电商城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伟恩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7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卓尔电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学府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327-35室。法定代表人:崔锦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津,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军,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伟恩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久华里24号楼3门101。法定代表人:刘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楠,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天津卓尔电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伟恩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恩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卓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伟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两审诉讼费用由伟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未认定伟恩公司的违约行为,不合格的照片未予排除。首先,根据照片显示,伟恩公司的投放时间不符合合同约定,其延期投放行为使卓尔公司的皮草销售未达到预期目标,属于严重违约。其次,伟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卓尔公司提供完整的上刊报告,亦属违约。最后,伟恩公司提供的照片中存在467张模糊不清的照片,不能反映其工作成果,该部分照片不应当计取服务费。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伟恩公司对其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对467张模糊不清的照片符合合同约定予以举证证明。而一审法院认为卓尔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该467张模糊不清的照片与涉案合同无关,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伟恩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伟恩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卓尔公司给付服务费2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卓尔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伟恩公司与卓尔公司签订《天津出租车广告发布合同》,双方约定就卓尔公司自有品牌在伟恩公司媒体上投放广告。合同期间为:2015年11月9日至2015年12月8日。广告播放形式为:在投放周期内在3000台出租车后风挡玻璃处进行广告贴。合同约定的刊例单价为每台每月300元,合同总优惠金额为54万元。广告画面由卓尔公司负责提供,伟恩公司负责安装,卓尔公司可指派专人现场监督广告画面安装,安装完毕,伟恩公司应当向卓尔公司提供完整的上刊报告(报告应当包含所有的上刊车辆照片、日期及对应车牌号)。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1、卓尔公司应在广告发布前7个工作日内向伟恩公司支付首付款324000元;2、卓尔公司须在2015年11月21日前付清尾款216000元。合同生效后,卓尔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支付伟恩公司30万元,而后再未付款。伟恩公司向卓尔公司提供3004张安装广告贴的出租车照片。庭审中,卓尔公司提出3004张照片中有385张为重复照片,有467张模糊不清(车牌号不清)。卓尔公司认为385张重复照片证明伟恩公司没有按合同完成工作量,必须予以排除;467张模糊不清不能证明伟恩公司实际安装也应排除,故伟恩公司违约,卓尔公司不应付服务费。伟恩公司则认可其中出现了385张重复照片,可以减免部分服务费,但认为出现模糊不清照片属于夜间施工拍照时反光原因造成的,不应认定减少了工作量;按合同约定卓尔公司应派员现场监督,表明卓尔公司应当即时验收,而卓尔公司在广告投放周期过后都没有及时验收,也没有在约定的2015年11月21日之前付清全部服务费,因此,不应认定伟恩公司违约。一审法院认为,伟恩公司与卓尔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依诚实信用原则享受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伟恩公司提供的3004张安装广告贴的出租车照片,卓尔公司提出其中有385张为重复照片,伟恩公司予以确认,卓尔公司主张该385张照片不应按合同计收服务费,该院予以采信。卓尔公司提出另有467张模糊不清的也不应计收费用,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467张模糊不清的照片与涉案合同无关,该院不予采信。3004张安装广告贴的出租车照片中排除385张重复照片,余下2619张为有效刊例,占合同约定3000台车的87.3%。合同约定总计收服务费54万元的87.3%为471420元,卓尔公司已经支付30万元,尚须支付171420元。伟恩公司确实存在部分无效刊例的事实,其以卓尔公司付款违约为由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院不予支持。卓尔公司认为伟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的广告推广任务,所以不应支付服务费,但卓尔公司确有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付款时限在广告投放周期届满之前,伟恩公司履行广告推广任务瑕疵部分不影响就其已经完成成果部分向卓尔公司主张权利,因此卓尔公司不同意支付服务费的意见,该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天津卓尔电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伟恩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17142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负担811元(已收讫),被告负担1864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本院二审期间,伟恩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新证据:证据1、电子邮件截图,证明卓尔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伟恩公司发送广告小样照片,伟恩公司此后才能根据卓尔公司的要求安排施工。证据2、卓尔公司项目负责人高杨签字确认的产品小样,证明卓尔公司项目负责人于2015年11月9日确认了伟恩公司提交的广告小样。证据3、启信宝截图,证明卓尔公司的征信记录不良。卓尔公司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卓尔公司是否应当给付伟恩公司服务费尾款的问题,第一,对于卓尔公司上诉称伟恩公司的投放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投放时间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卓尔公司应当在广告发布前7个工作日内向伟恩公司一次性支付首付款,而卓尔公司实际向伟恩公司支付首付款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卓尔公司的延迟付款行为发生在先,伟恩公司在收到首付款当日开始进行广告投放,并在七日内完成了广告投放工作,其履约行为并无不妥,且卓尔公司亦无证据证实其对于伟恩公司的延期投放行为提出过异议,事实上其亦已接受了伟恩公司的广告投放成果,故应当认为双方对于合同的具体履行时间已经以实际履行作出了变更,伟恩公司并未违约。第二,对于卓尔公司上诉称对于伟恩公司提供的467张模糊不清的照片不应支付服务费的问题,伟恩公司已于投放工作完成后向卓尔公司提供了安装照片,卓尔公司亦认可收到上述照片。但是,卓尔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其已即时或者在合理时限内对于伟恩公司上述467张模糊不清的照片证实的工作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现伟恩公司提供上述照片,已初步完成了己方的举证证明义务,卓尔公司认为上述467张照片与涉案合同无关,并未举证证明,一审法院的举证责任分配无误,卓尔公司应当就上述467张照片涉及的工作量向伟恩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综上所述,卓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28元,由上诉人天津卓尔电商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丽莲代理审判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苗法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韩晓艳书 记 员  陈晓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