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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4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传兵与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杨朝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兵,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杨朝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4095号原告:李传兵,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176号7-26、7-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48072843。负责人楼德明,经理。被告:杨朝权,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李传兵与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杨朝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李传兵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杨朝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传兵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兵撤回对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杨朝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传兵负担。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