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6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马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犹小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马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犹小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6682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马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渚堰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53063399J。法定代表人李成西,重庆市南川区马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水平,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晓明,男,重庆市南川区马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犹小琳,女,汉族,1983年5月11日出生,居民,户籍地重庆市万盛区,现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马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犹小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马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马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马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马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交纳19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马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军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