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终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君、江西省兆驰光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君,江西省兆驰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7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君,女,198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兆驰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929099316。法定代表人:顾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张君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兆驰光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1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上诉人张君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君在本案立案前已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均由上诉人张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琳审判员 周朝阳审判员 龚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万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