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30民初5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5679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与陈太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陈太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5679号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住所地盱眙县东湖西路富润花园B2栋1楼。法定代表人:黄海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果,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太玲,女,42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与被告陈太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