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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淑云与李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云,李依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2387号原告:张淑云,女,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刘长伟,四平市三鑫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李依阳,女,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原告张淑云与被告李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淑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叁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原告通过朋友邢雅芳认识被告,于是被告从原告处分三次借款合计人民币叁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据,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两个月,被告没有按约定偿还借款。现在被告杳无音信,请法院依法判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按照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经本院走访查找,未能找到被告。而且原告亦无法补充提供被告的现住址等相关材料,本案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淑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不予收取,退还原告张淑云。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