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姚小军与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军,李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1388号原告:姚小军,汉族,委托代理人:秦书法,甘肃陇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高峰,汉族,农民,原告姚小军与被告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查证被告李高峰下落不明属实,多次要求原告缴纳公告费,原告姚小军拒不缴纳。本院认为:被告李高峰下落不明,原告姚小军须按规定缴纳公告费,多次要求原告缴纳公告费,拒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小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计1037.50元,由姚小军负担。审 判 长 郭军民人民陪审员 刘有明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谈天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