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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徐艳艳与许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艳,许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1310号原告:徐艳艳,女,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许林峰,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徐艳艳与被告许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徐艳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艳艳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施邹芸?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