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1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徐艳艳与许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艳,许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1310号原告:徐艳艳,女,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许林峰,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徐艳艳与被告许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徐艳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艳艳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施邹芸?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