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8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玉波与王之山、潘静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波,王之山,潘静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8356号原告:刘玉波,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占海,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之山,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丰润区。被告:潘静波,男,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魏宝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蔓,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玉波与被告王之山、潘静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玉波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案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56元,已减半收取928元,由原告刘玉波负担。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纪瑶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