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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民初4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吕春晓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吕春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5民初490号之二原告: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解放街18号。法定代表人:蒋协军,该公司执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海,旌德县云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孙村镇德山里。诉讼代表人: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旻,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恒金,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春晓,男。原告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吕春晓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告所有的存放于××的50吨麻条予以查封,同日,本院作出(2017)皖1825民初490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的50吨麻条(由被申请人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保管),期限至2019年7月6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海、被告吕春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因2017年8月4日,本院裁定受理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2017年8月8日,本院依法裁定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原告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20元,减半收取1156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60元,由原告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家青审 判 员  姚小玉人民陪审员  张迪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宏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