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执指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王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王鹏,梁慧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指9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组织机构代码:70556146-5。法定代表人:陈磊,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鹏,男,汉族,1970年1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梁慧芬,女,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王鹏、梁慧芬金融借贷纠纷一案【(2017)赣01执236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王鹏、梁慧芬金融借贷纠纷一案【(2017)赣01执236号】,指定到湾里区人民法院执行。湾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华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