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恢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董维民申请杭秋月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维民,杭秋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恢408号(2017)黑1281执恢4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维民,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杭秋月,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董维民与杭秋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杭秋月房产一处(抵押贷款)不够履行义务,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东波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喜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