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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蔡晓霞、彭明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晓霞,彭明成,邱美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财保13号申请人:蔡晓霞,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申请人:彭明成,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申请人:邱美惠,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申请人蔡晓霞因与被申请人彭明成、邱美惠房屋买卖合同中,被申请人将夫妻共有房屋出卖给申请人蔡晓霞,申请人支付房款后,被申请人未履行交付房屋义务,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彭明成、邱美惠所有的四川资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拆迁还房(坐落于资中县水南镇交通村10、11社长河堰村3社,户型A区B型,95㎡)一套或冻结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价值200000元。申请人以自有的坐落于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东西干道金山商业区2号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号)为诉前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蔡晓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彭明成、邱美惠所有的四川资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拆迁还房(坐落于资中县水南镇交通村10、11社长河堰村3社,户型A区B型,95㎡)一套或冻结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价值20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蔡晓霞所有的坐落于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东西干道金山商业区2号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淼(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