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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1行终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梁桂兰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桂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兵11行终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桂兰,女,1959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590210136X,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头屯河农场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三坪农场。委托代理人毕洪珍,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马哲,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峰,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0104197103251659,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田云,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嘉泽,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桂兰因不服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十二师国土局)土地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1101行初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桂兰及委托代理人毕洪珍,被上诉人十二师国土局委托代理人张峰、田云、唐嘉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26日、2016年2月16日,三坪农场征收办与原告签订了两份葡萄地征收与补偿协议。2015年7月3日、2016年3月1日,原告分别领取了葡萄地征收与补偿款。在原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三坪农场土地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9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认为三坪农场已经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2016年11月8日,原告向兵团国土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表,申请对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项目用地涉及的批复文件信息公开。2016年11月16日,兵团国土局书面答复:“你申请公开的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项目用地涉及的批复文件,在兵团国土局门户网站‘征地信息栏目’中查阅(网址:www.btgt.gov.cn);乌鲁木齐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项目用地已于2016年2月由兵团报国务院,尚未经国务院批准。市县人民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议向十二师及相关团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2016年11月23日,原告向三坪农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表,申请对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项目用地涉及的批复文件信息公开。2016年11月28日,三坪农场书面答复:“你申请公开的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项目用地涉及的批复文件,在兵团国土局门户网站‘征地信息栏目’中查阅(网址:www.btgt.gov.cn);乌鲁木齐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项目用地已于2016年2月由兵团报国务院,尚未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6月11日,农场已作出《新建乌鲁木齐铁路枢纽集装箱中心站项目征地告知书》,并在全场公开公示。2016年2月15日,农场征收办又作出《关于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项目征收三坪农场四连五连葡萄地的补偿实施方案》,该方案涵盖了征收领导小组、征收补偿范围、征收补偿标准及征收补偿奖励政策等所有征收补偿内容,并在全场公开公示。同时还公示了国土资源违法用地及三坪农场违法用地举报电话及举报信箱。”2016年11月23日,原告向十二师国土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表,申请依法公开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项目、乌鲁木齐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项目相关全部审批文件,包括补偿方案及补偿标准等文件。2016年12月8日,十二师国土局书面答复:“你申请公开的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项目用地涉及的批复文件,在十二师国土局门户网站‘土地利用’中查阅(网址:www.btgt.gov.cn/gss/ses);乌鲁木齐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项目用地已于2016年2月由兵团报国务院,尚未经国务院批准。经我局核实,该项目征地补偿工作是由三坪农场组织实施的,建议向三坪农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原告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十二师国土局是否依职权,在职责范围内履行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向被告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无不妥。本案中被告已在其门户网站公示了相关土地批复文件,已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了政务信息公开,且在书面答复中已经告知原告向三坪农场申请信息公开,即已经告知了原告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原告也向三坪农场申请了信息公开,三坪农场书面答复相关信息已公开公示。原告与三坪农场征收办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了征收补偿款,证明原告已然知悉土地征收相关信息的内容。且在原告与三坪农场土地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认为三坪农场已经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作出的书面答复书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梁桂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桂兰负担。宣判后,上诉人梁桂兰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确认被上诉人十二师国土局不作为;2、判决被上诉人十二师国土局依法公开新疆乌鲁木齐市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及新疆乌鲁木齐市综合保税区两个项目的全部审批文件,包括两个项目相关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地上物补偿方案及批准文件。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十二师国土局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人梁桂兰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因为被上诉人十二师国土局没有向公众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也没有告知上诉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梁桂兰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十二师国土局辩称,属于被上诉人十二师国土局依职权应当公开的用地审批和征地信息,已经通过国土资源局政府网站公开,并书面告知上诉人梁桂兰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于不属于被上诉人十二师国土局公开的内容,也书面告知了上诉人梁桂兰。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上诉人梁桂兰出示了以下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1、行政诉讼撤诉申请书;2、与原一审法官的电话录音。经质证,以上证据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能证明上诉人梁桂兰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梁桂兰要求被上诉人十二师国土局依法公开新疆乌鲁木齐市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及新疆乌鲁木齐市综合保税区补偿方案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有权申请行政机关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被上诉人十二师国土局已在其门户网站公示了相关土地批复文件,已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了政务信息公开,且在书面答复中已经告知上诉人梁桂兰可以向三坪农场申请补偿方案信息公开,即已经告知了上诉人梁桂兰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上诉人梁桂兰也向三坪农场申请了信息公开,三坪农场书面答复相关信息已公开公示。并且上诉人梁桂兰与三坪农场就土地征收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领取了征收补偿款,证明上诉人梁桂兰已经知悉了土地征收相关信息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故上诉人梁桂兰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梁桂兰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正生审判员  张玲玲审判员  韩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悦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