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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潘林军诉孙龙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林军,孙龙弟,潘建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2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林军,男,196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龙弟,男,195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龙妹(系被上诉人孙龙弟姐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巍军(系被上诉人孙龙弟外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建军,男,195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潘林军因与被上诉人孙龙弟、潘建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34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林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潘林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林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上诉人潘林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夏海审判员  顾恩廉审判员  魏海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诸方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