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6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钟建华与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建华,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民初6485号原告:钟建华,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花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8790T。诉讼代表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徐丽霞。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杭,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钟建华与被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雅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向勇独任审判。同年6月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5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告典雅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同年6月30日,该院作出(2017)渝05破44号决定书,指定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担任被告典雅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管理人。同年6月5日,本院(2017)渝0113民初64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审理,同年9月7日恢复审理,并于同年9月25日开庭审理。原告钟建华与被告典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建华诉称,其于2014年3月1日在被告典雅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年薪25万元,基本工资15833元/月。每年有6万元工资在年底结算。自2014年3月起至2016年12月止,被告典雅公司未支付年底应发工资,共计拖欠17万元,原告遂诉请被告典雅公司支付2014年3月至2016年12月的工资17万元。被告典雅公司辩称,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3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钟建华与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融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君融公司支付原告钟建华工资160392.26元。同时原告钟建华亦在该案中诉称其与君融公司于2014年3月即建立劳动关系,故原、被告间并无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钟建华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工作内容为设计研发总监;年薪25万元,基本工资15833元/月,全年合计19万元,剩余6万元工资在年底时结算。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原告钟建华由君融公司参保。2017年2月23日,原告钟建华与被告典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载明,原告钟建华系被告典雅公司设计总监一职,现本人主动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自愿放弃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权利。当日,原告钟建华又与君融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载明,原告钟建华系君融公司设计总监一职,现本人主动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自愿放弃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权利。2017年4月18日,原告钟建华向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南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典雅公司支付拖欠的2014年工资5万元、2015年工资6万元及2016年工资6万元,共计17万元,同年4月25日,该委作出超时未决定受理案件证明书。原告钟建华不服,遂诉请如上。另查明,2017年1月13日,原告钟建华与君融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即(2017)渝0113民初1023号案件中诉称:其于2014年3月在君融公司工作,供职工程部,2015年12月前,君融公司按约定向原告钟建华支付劳动报酬,并参加社会保险至今。自2016年1月起,君融公司拖欠原告钟建华截至2016年12月期间的劳动报酬共计160392.26元,遂诉请君融公司支付2016年1-12月应发税后工资共计160392.26元。同年2月27日,本院作出(2017)渝0113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君融公司支付原告钟建华工资160392.26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双方提交的下列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钟建华提交:参保证明、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解除协议(2份)、仲裁申请书、超时未决定受理案件证明书;被告典雅公司提交:(2017)渝0113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2016年2月23日,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载明原告钟建华主动与被告典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原告钟建华自愿放弃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权利,原告钟建华已对其权利予以处分。庭审中,原告钟建华对该协议书载明的:“所欠部分工资另行协商解决”系其自行书写予以自认。同时,原告钟建华在(2017)渝0113民初1023号案件中诉称其与君融公司自2014年3月即建立劳动关系并供职工程部,并由君融公司参加社会保险,君融公司拖欠原告钟建华截至2016年12月期间的劳动报酬共计160392.26元,本院亦判决君融公司支付原告钟建华工资160392.26元。而在本案中,原告钟建华自述其于2014年3月1日起在被告典雅公司任设计总监,工资由君融公司代被告典雅公司发放,其与君融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陈述前后矛盾。故原告钟建华现诉请被告典雅公司支付2014年3月至2016年12月的工资17万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钟建华举示的其他证据或为复印件,或与本案欠缺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钟建华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钟建华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向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