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2796号原告: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52968436T。法定代表人:吴正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银玉,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10102104326072L。法定代表人:陈广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98元,减半收取计2949元,由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 丽人民陪审员 李文光人民陪审员 徐信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卓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