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6民初7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7402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素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素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7402号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冯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署平,该公司员工。被告:孙素芹,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素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明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