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7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罗正勇、毛喜一、姜正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正勇,姜正香,毛喜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7民初267号原告:罗正勇,男,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被告:姜正香,女,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被告:毛喜一,男,汉族,浙江省衢州市人。原告罗正勇与被告姜正香、毛喜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正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正香、毛喜一经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正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xxx元,并支付利息xxxx元,共计xxxxx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原告借款xxxx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约定按每月3%支付利息,并定于2015年10月18日之前连本带利息一次性还清。还款时间已过,可被告既未还本亦未付息。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姜正香、毛喜一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被告姜正香、毛喜一于本2013年10月18日向原告罗正勇出具了xxxx元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二年,利息每月xxxx元,每月的25日付利息。借条上留有两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及电话号码。根据借条记录的内容,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姜正香、毛喜一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质证的权利,原告所举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姜正香、毛喜一,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罗正勇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且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双方均应遵照执行。但被告姜正香、毛喜一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欠款本金xxxx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要求两被告按月利率3%支付借款期内利息及逾期后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息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利率,应以年利率24%计算,其超过部分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姜正香、毛喜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正香、毛喜一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正勇借款本金xxxxx元,并从2013年10月18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借款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姜正香、毛喜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世彤审 判 员 郭育生人民陪审员 扶晓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梦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