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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甘南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成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南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成亮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3096号原告甘南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亮被告张成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南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成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南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南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50元,减半收取646.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许少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金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