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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民初14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泰州市宏达文具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奇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宏达文具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奇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娱动源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446号之二原告:泰州市宏达文具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85992408D,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泰东镇温泰市场三区21幢83419-83425。法定代表人:林钦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江苏思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仇炜华,江苏思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奇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093938005D,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西路168号1号楼502室。法定代表人:金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雷洪,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蓉,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娱动源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6709253,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清华信息港科研楼410。法定代表人:李锦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霞,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青,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泰州市宏达文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奇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娱动源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泰州市宏达文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吴 翔代理审判员 丁 琴人民陪审员 江茂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