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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西昌市中坝金益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李荣松、XX芬、曾溢、姚加伦、潘俊、郭书恒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市中坝金益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李荣松,XX芬,曾溢,姚加伦,潘俊,郭书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城南大道碧海蓝天1号。法定代表人:胡文明,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昌市中坝金益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马道镇大上坡油库。法定代表人:李荣松,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荣松,男,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被执行人:XX芬,女,汉族,1974年12月22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被执行人:曾溢,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被执行人:姚加伦,男,汉族,1975年9月15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被执行人:潘俊,男,汉族,1968年5月29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被执行人:郭书恒,男,蒙古族,1992年8月26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本院作出的(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均没有按该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西昌市中坝金益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其他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西昌市辖区,且本案涉及的相关标的物亦在西昌市人民法院另案处置,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本案指定西昌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西昌市人民法院执行。二、终结本院对(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锦   能审判员 杨文代理审判员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格       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