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监利县供电公司与聂谋发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监利县供电公司,聂谋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监利县供电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法定代表人龚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聂谋发,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周老嘴镇。本院在执行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监利县供电公司与聂谋发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023执2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平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