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9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巧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曹继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巧,曹继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9632号原告:周巧,女,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秀亮,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继民,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上什字西路28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110090A。负责人不详。原告周巧与被告曹继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周巧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巧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巧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周巧负担。审判员 杨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郁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