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小兰与张金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兰,张金柱,张伟,肖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666号申请人:张小兰,女,1962年6月5日出生,住和县;被执行人:张金柱,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张伟,男,1990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肖欢欢,女,1992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7)皖0523执666号(写明裁定的主要性质)的裁定,查封了和县历阳镇香格里拉22栋2单元5层503室房产证号:和县房地权证历阳镇第2014018**号(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现因债务已经清偿(写明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和县历阳镇香格里拉22栋2单元5层503室房产证号:和县房地权证历阳镇第2014018**号(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