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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中执异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行、天津天鑫加宇实业有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行,天津天鑫加宇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宇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宇松,孙琪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二中执异字第88号案外人:王全红,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明,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行,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58号。代表人董明,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天鑫加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陈嘴镇政府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启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中宇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陈嘴镇政府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启辉,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宇松,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明水县人,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孙琪雅,女,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天鑫加宇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宇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宇松和孙琪雅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案外人王全红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7年10月26日,案外人王全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王全红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王全红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彤审判员  李会芝审判员  靳淑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凯强速录员  周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