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12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谭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2刑初334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文,男,1996年4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新建区。2017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文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望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日被告人谭文在南昌市新建区XXXX网吧,趁被害人金某熟睡之际,盗得被害人金某的一部香槟色“华为”MATE9手机。被告人谭文将该手机通过“爱回收”网站卖至上海。经南昌市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735.2元。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谭文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通过“爱回收”网站将被盗手机发还给被害人金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人余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谭文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3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预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涛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饶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