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行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海玲与平舆县不动产登记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玲,平舆县不动产登记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3行初102号原告张海玲,女,汉族,1978年1月5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平舆县不动产登记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玲诉被告平舆县不动产登记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张海玲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张俊峰审判员 杨雅军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七书记员 陈灿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