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丽红、程胜利等与宋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红,程胜利,宋双,平顶山市蓝天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525号原告:王丽红,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告:程胜利,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宋双,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平顶山市蓝天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一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汝良,河南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肖依,河南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丽红、程胜利与被告宋双、平顶山市蓝天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王丽红、程胜利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丽红、程胜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丽红、程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王丽红、程胜利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焦俊艳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人民陪审员 杜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许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