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5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刘建荣与姚新华、乌鲁木齐圣权霖鑫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荣,姚新华,乌鲁木齐圣权霖鑫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772号原告:刘建荣,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美珍,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新华,男,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乌鲁木齐圣权霖鑫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新市区安宁渠路568号。法人代表:姚县委,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祖林,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审理的原告刘建荣与被告姚新华、乌鲁木齐圣权霖鑫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刘建荣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标的为12025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52.50元(原告刘建荣已预交),现原告刘建荣变更诉讼标的为9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荣负担25元,退还原告刘建荣1327.50元。审 判 长 曹江宁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贺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