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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5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张转运、荣百桂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张转运,荣百桂,尚玉红,江苏建宸柳工机械有限公司,梅银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5615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BAD国际企业大道2期53幢。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山东齐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转运,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荣百桂,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尚玉红,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江苏建宸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大道20号35幢1-6号。法定代表人:孙斌,该公司经理。被告:梅银芳,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转运、荣百桂、尚玉红、江苏建宸柳工机械有限公司、梅银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立案。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娟人民陪审员  秦厚民人民陪审员  仇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欣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