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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曹光维与刘永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光维,刘永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1986号原告:曹光维,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刘永根,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原告曹光维诉被告刘永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熊 丹人民陪审员  王达良人民陪审员  王景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月婷陈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