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1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曹光维与刘永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光维,刘永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1986号原告:曹光维,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刘永根,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原告曹光维诉被告刘永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熊 丹人民陪审员 王达良人民陪审员 王景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月婷陈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