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思花、高倩倩、高震东与韩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思花,高倩倩,高某某,韩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253号申请执行人黄思花,女,1960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荒湖农场。申请执行人高倩倩,女,1986年出生,汉族,医生,住监利县荒湖农场。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2002年出生,汉族,学生,住监利县荒湖农场。被执行人韩小平,男,1967年出生,汉族,务工,住监利县荒湖农场。本院在执行黄思花、高倩倩、高震东与韩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平 俊审判员 朱先明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