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4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甘延文与延吉市依兰镇大成村村民委员会、延吉市依兰镇大成村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延文,延吉市依兰镇大成村村民委员会,延吉市依兰镇大成村二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4784号原告:甘延文,男,汉族,农民,住所吉林省延吉市依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平,女,汉族,农民,住所吉林省延吉市依兰镇。被告:延吉市依兰镇大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志平,主任。被告:延吉市依兰镇大成村二组(原发展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徐国辉,组长。上述二位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蕾,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延文与被告延吉市依兰镇大成村村民委员会、延吉市依兰镇大成村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延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甘延文负担。审判员 全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卞艳—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