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7101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昌铁路局南昌工务段与丰城市小港镇居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铁路局南昌工务段,丰城市小港镇居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7101民初142号原告:南昌铁路局南昌工务段,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主要负责人:李晔,南昌工务段段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铜川,南昌工务段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金根,南昌铁路局法律顾问。被告:丰城市小港镇居民委员会,江西省丰城市小港镇。主要负责人:张新华,该居委会主任。原告南昌铁路局南昌工务段与被告丰城市小港镇居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卫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昌铁路局南昌工务段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铜川、贾金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城市小港镇居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昌铁路局南昌工务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1日,原告在排查管辖铁路线路安全时,发现被告违规在沪昆××××+998小港口大桥上行侧第五孔桥下外侧修建居委会办公楼。该地块属于原告所管理的铁路用地。3月22日,原告向被告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违规使用铁路用地通知书》,并向丰城市人民政府发出《南昌工务段关于停止侵占铁路用地及消除沪昆铁路运输安全隐患的函》。8月30日,原告再次向被告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违规使用铁路用地通知书》,要求停止侵占铁路用地,但被告置之不理,继续施工。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沪昆线修建、运营以来,南昌铁路局已取得了沪昆线(小港西段)K788+012.9-K795+038.1区间线路铁路用地使用权,2014年10月21日,丰城市人民政府核发了丰国用(2014)第A01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划拨的沪昆线(小港西段)493848.4平方米为南昌铁路局铁路用地。2015年8月19日,南昌铁路局印发《南昌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明确工务段管理车站外(车站两端进站信号机外方)的线路区间铁路用地。沪昆线(小港西段)K788+012.9-K795+038.1铁路用地归南昌工务段管理。2017年3月21日,原告在排查管辖铁路线路安全时,发现被告违规在沪昆××××+998地段铁路用地上建房,侵占铁路用地200平方米。2017年3月21日、8月29日,原告分别向被告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违规使用铁路用地行为通知书》。2017年3月31日,原告向丰城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停止侵占铁路用地及消除沪昆铁路运输安全隐患的函》,请求立即责令被告停止侵占铁路用地,恢复原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运输安全。期间,原告派员多次制止,均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铁路用地上建造房屋,侵害了铁路用地使用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所主张的事实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丰城市小港镇小港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侵害,拆除违法建筑,向原告南昌铁路局南昌工务段退还铁路用地,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被告丰城市小港镇居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 李卫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兵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