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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2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房县鼎立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县鼎立信担保有限公司,段家林,镇巴县泰源矿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2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房县鼎立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新财政局院内。法定代表人:杨俊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戢勇,男,生于1989年4月6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房县鼎立信担保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房县城关镇神农路43号。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执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款。被执行人:段家林,男,生于1979年1月4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市民,住湖北省房县城关镇神农路126号。被执行人:镇巴县泰源矿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巴县平安镇平安村。组���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段家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房县鼎立信担保有限公司与镇巴县泰源矿贸有限责任公司、段家林、马均春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段家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段家林于2017年3月3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段家林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段家林在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平安镇平安村有经营使用的“镇巴县泰源矿贸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一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段家林经营使用的坐落于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平安镇平安村的“镇巴县泰源矿贸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一座。二、在���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柯尊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书记员  杨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