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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7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娟娟与被执行人宁夏迈乐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娟娟,宁夏迈乐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7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娟娟,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宁夏迈乐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朱国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娟娟与被执行人宁夏迈乐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412.78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宁夏迈乐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玉龙审 判 员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