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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7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王太新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太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7176号原告:王太新,女,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于田街9号。法定代表人:黎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西,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英,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会计,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告王太新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范  少  罡人民陪审员 陈     梅人民陪审员 樊  永  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迪丽拜尔吐尔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