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3执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曰法、刘玉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曰法,刘玉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3执1706号申请执行人:陈曰法,住肥城市。申请执行人:刘玉兰,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57号信用大厦6楼。负责人:宋洪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曰法、刘玉兰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曰法、刘玉兰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983执17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司书祥审判员 鹿 军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