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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6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邓超与黄宇陈林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超,黄宇,巫俊,陈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6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超,男,汉族,1985年9月2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宇,女,汉族,1985年4月12日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巫俊,男,汉族,1979年5月28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审被告:陈林,男,汉族,1987年1月14日生,住重庆市梁平县。上诉人邓超因与被上诉人黄宇、巫俊及原审被告陈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14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邓超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邓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邓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秀良审 判 员  王丽丹代理审判员  吴跃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胡 彬书 记 员  杨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