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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11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强、张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强,张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371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佳木斯市圃东街167号。法定代表人:陈伟(理事长)。被执行人唐强,男,汉族,1990年4月8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郊区平安乡东风村2组,身份证号:230811199004083517。被执行人张国军,男,汉族,1963年9月22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郊区平安乡明德村2组100号,身份证号:230828196309223916。本院在执行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强、张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371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世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佳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