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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谢新州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新州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1刑初249号公诉机关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新州,绰号“南哥”,男,1971年2月28日出,现居住于湖南省长沙县。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经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当日由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邵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7)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新州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新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害人黄某因赌博在被告人谢新州处借款9万元。2015年6月18日,黄某向谢新州归还1万元后其余在未归还。为了追回余下8万元债务,谢新州找到一绰号为“东北虎”的男子,要其帮忙要债。2015年8月6日上午10时半,谢新州带领“东北虎”等4人驾驶一辆白色现代牌小轿车到汨罗市弼时镇农科村,将在外行走的黄某强行带上车。因黄某不断反抗,在上车过程中和车内,“东北虎”等人用拳脚对其进行殴打,用匕首对其进行威胁并将其面、颈部等处的皮肤划伤,谢新州则提出要黄某还钱。之后,谢新州和“东北虎”等人将黄某带到长沙,谢新州在长沙市高速收费站下车,并让“东北虎”等人将黄某强行带往邵东,要求黄某与其妻子彭某联系筹钱。在黄某与其妻子联系筹钱之后,“东北虎”打电话告诉了谢新州,谢新州又开车赶到了邵东,向黄某提出必须支付l0万元,包括借其8万元钱和支付“东北虎”等人的辛苦费2万,并谈好了还款方式。之后,谢新州和“东北虎”等人开车将黄某带至长沙,谢新州安排“东北虎”等人处理黄某后续事宜后,自己先驾车离开。当天晚上19时半,彭某在长沙县星沙镇将4万元现金交给“东北虎”派来的人,黄某才被释放,至此黄某被非法拘禁达九小时之久。经鉴定,被害人黄某面部、颈部、左肩部、右下肢皮肤划伤,左肩部、双上肢皮肤擦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谢新州于2016年5月29日赔偿被害人黄某2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黄某的谅解。同年12月22日谢新州被抓获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谢新州的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个人业务存款凭证、收条、谅解书、法医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证人彭某、易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谢新州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新州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新州等人有持刀、殴打行为,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新州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新州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新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立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