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长沙独角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柳连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独角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柳连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242号原告:长沙独角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568号1栋A2065室。法定代表人:汪正,总经理。被告:柳连安,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原告长沙独角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柳连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及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要求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沙独角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唐 玉人民陪审员 吴元辉人民陪审员 黄炳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扶 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