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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4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李成军、李森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成军,李森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6民终47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军,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住西华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尚辽,周口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森林,男,汉族,1957年6月15日出生,住西华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梦兰,西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上诉人李成军诉被上诉人李森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2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成军上诉称被上诉人李森林的伤不是我造成的,不应当由我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李成军自愿赔偿李森林损失1000元,并于2017年10月31日前付清。李森林表示同意;二、以后双方和睦相处,永无纠葛;三、一审诉讼费50元,由李森林承担;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成军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述涛审 判 员  胡体兵代理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