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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6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单三迈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三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6653号原告:单三迈,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爽,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将军桥瓯海大厦1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84531970XH。负责人:周跃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单三迈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三迈在本院���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