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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刑更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田炳中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炳中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更66号罪犯田炳中,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大城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10)任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炳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剥��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至2022年4月22日止)。被告人田炳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8日以(2010)沧刑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于2013年4月2日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5年9月28日减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及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均不变(刑期至2019年3月2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田炳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表现突出,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五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其减刑七个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田炳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田炳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7月20日至2017年7月20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五次,被评为2015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提请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审批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刘某、张某及罪犯证明人樊中峰、吴某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炳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以及造成的��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在狱内消费较高,且未能缴纳罚金的情形,故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炳中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及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均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18年10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