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姜伟伟与曲清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伟伟,曲清建,于勤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200号原告:姜伟伟,女,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恩阳,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清建,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第三人:于勤业,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姜伟伟与被告曲清建、于勤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姜伟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姜伟伟负担。审判员 贺洪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定国 来源: